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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山音樂版權聲明

喜瑪拉雅音樂版權聲明

緣喜瑪拉雅音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謹就合法取得「海山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33232712;以下簡稱「海山唱片」)」所轉讓之音樂(詞曲)著作及錄音著作之完整著作權事,聲明如下:

按海山唱片於西元(以下同) 1992(民國81)年將錄音著作、1984(民國73)年至1986(民國75)年間將音樂(詞曲)著作轉讓予本公司。此項事實已經法院於本公司與知名音樂創作人劉家昌訴訟案確定判決 (案號: 智慧財產法院107年民著上字第11號民事判決截錄1至3頁) 予以肯認在案,至為明確。

經查海山唱片已經主管機關於1993(民國82)年06月08日撤銷公司登記 (經濟部商業司-建⼀字第46055號)。爾後出現名稱與海山唱片近似或相同之公司如:「海山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80185090;設立日期:2003(民國92)年04月23日」、「海山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66604255;設立日期:2017 (民國106)年05月26日」(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等,皆非海山公司本身,自不屬前述著作合法之著作權人,不得對前述著作之著作權為任何包括授權在內之主張,其等所為任何主張,皆屬違反著作權法,侵害本公司之權利。

本公司將前述著作以獨家專屬方式授權可登有聲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可登有聲」)、可登音樂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可登有聲」)於全世界代理發行,行使所有現行及將來著作權法與著作權法相關之權利。

任何人士如未經本公司或可登有聲書面授權而擅自使用及複製前述錄音著作,包括但不限於將該等歌曲製成數碼或實體商品作販賣用途,本公司將保留追訴民刑事法律責任之權利。

以上,敬請留意幸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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